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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学历证书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自行打印)。

6、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相关学历认定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三)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如实填写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四)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申请语文学科教师和幼儿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要求

1.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2014年以前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4月27日至5月6日(节假日除外)。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市直学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报名。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按照吕梁市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方式报名。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在A3纸上打印,一式两份(封面工作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并在承诺书签上本人姓名。

2、身份证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5、登录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sxedu.gov.cn)下载《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并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表上须贴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体检结论一栏须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6、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需在山西考试招生网自行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学实习成绩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人近期同一底版正面免冠1寸红底彩色照片3张(须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到A4纸上并将原件(证明)和复印件分别按以上顺序整理,复印件需加盖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 认,所有原件需暂时留存,带来不便请申请人自行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携带以上材料按县、市、区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 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统一为2016年5月4日—5月9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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