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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学历为准。

(三)身心条件。

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体检执行《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6〕4号)的相关规定。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四)户籍条件。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统一认定。2016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就读学校为单位统一在所在学校申请认定。由于教育部教师资格 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时间限制,应届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如在7月8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在学校所在地市教育局申请认定;7月8日后取得毕业证书的,按规定 参加秋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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